广东发布租房合同示范文本征询意见
11月20日,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《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"征求意见稿"),其中明确,转租后第三人造成的房屋损失由转租人负责赔偿;返还房屋后,租客将不再享有遗落东西的所有权。
转租后第三人造成的房屋损失由转租人赔
该合同文本由14条通用条款、3个附件组成,对房屋情况及居住要求、租赁期限、租金及押金、房屋的交付、返还及腾退、房屋维护及维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约定,引导当事人公正签约履约。
对于转租房屋,意见稿提出,转租需要承担更多风险,转租后因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,如果第三人造成了房屋损失,由第一开始跟房东签约的租客赔偿房东损失。
此外,根据征求意见稿,转租房屋需要两个书面文件:一、租客请求将房屋转租,须经房东书面同意,否则不得擅自转租。二、房东同意转租的,租客应确保第三人完全遵守原合同的约定,并应将转租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房东。
返还房屋后,遗落的东西不属于你
根据征求意见稿,返还房屋后,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,视为放弃其所有权,房东有权自行处理。怎么样才算返还房屋?根据征求意见稿,租客在返还房屋前,应对房屋中属于其的物品进行搬离处理。租客搬离并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房屋返还完成。
租期内卖房,租客有优先购买权
租赁合同期内,房东是有权出售租赁房屋的,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。根据征求意见稿,租赁合同期内,房东出售租赁房屋的,应在出售前协商日期内书面通知租客,租客可在规定日期内回复房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,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。
同时,卖房不影响租房者的使用权。租赁合同期内租客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不受影响,合同期满后由买受人与租客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签订租赁合同。